• 卡片感應異常處理流程

    備註:

    Q:為何不幫乘客寄出申請資料

    A:因為申請退費,卡公司匯進指定帳戶,須提供個資,為避免個資相關問題,故由乘客自行寄件

  • 定型化契約

    購買車票應注意事項

    1. 旅客得選擇以票證或投現金方式搭車,並依公告票價及收費方式付費,於上車時交付。
    2. 客票上應記載有效期間、票價及票號、班車等級,如有污損撕破致其記載不明時應視為無效。
    3. 旅客購票時,應自行查閱客票上所載乘車日期、起訖站名、班車時間、班車等級及所付票款與票價是否相符。如有錯誤,應立即向售票員更換或退補,事後不予受理。
    4. 客票之有效期間以搭乘客票上所載乘車日期期限內之任何一次相當班車為限。對號客票之有效期間以搭乘客票上當日指定之車次為限。
    5. 持用優待票者,應主動出示優待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未依規定使用優待票者,以搭乘該路線全程、全票票價補票。
    6. 老人、殘障、孩童優待票之規定:
      (1)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持有國民身分證或敬老證之老人。
      (2)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陪伴者一人。
      (3) 兒童身高未滿一百十五公分者,免費;滿一百十五公分未滿一百五十公分者,應購買半票;滿一百五十公分者應購買全票。
      兒童滿一百十五公分而未滿六歲者,經出示身分證件,得免費;滿一百五十公分而未滿十二歲者,經出示身分證件,得購買半票。
      依前兩項規定免費之兒童,須由已購買全票或成年之旅客攜帶,每一旅客最多以攜帶二人為限,但不得佔用座位,逾限者應購買半票。
    7. 本公司依旅客不同需求所發售之各種類客票,其使用規定與限制在客票上已載明者,旅客應依其規定使用。

    補票、退票及手續費

    1. 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票,應自旅客起程站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隨相關規定調整)票價。
    2. 旅客辦理退票時,不對號之車票,應在有效日期末次車開車前向車站申請退還票價。
    3. 旅客下車時,應將客票交由站車人員收回;持用長期票證者,應於下車時交 站車人員查驗。如在行程中遺失客票,並同意依下列方式處理: 
      (1) 旅客應向站車人員說明,並按原購票價補票,未向站車人員說明者,以無票乘車論。 
      (2) 如在下車收票前尋獲者,應退還其所補之票價。 
      (3) 搭乘點對點中途無停靠站車次之對號車旅客,如在行程中遺失客票者,無庸另行補票。
    4. 旅客誤乘班車時,應按誤乘里程補收票價,本公司並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或與原定路線距離最近之銜接站,其原購客票須經站車人員簽字並註明「路程錯誤」方可延期有效,如旅客不願回起程或銜接站者,其誤乘路段之票價與原購票價發生差額時,應分別補收或退還。

    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其搭乘

    1. 身患傳染病者。
    2. 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
    3. 酗酒或狀似瘋癲者。
    4. 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易生變壞或破損之物品、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厭惡品。
    5. 不適宜隨車運送之動物類,但引導視障乘客之導盲犬除外。

    旅客攜帶小動物 相關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中監運字第0940082495號函

    1. 本要點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2. 公路汽車客運業者對旅客攜帶之小動物,得比照半票價格收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站車人員勸阻無效者,得拒絕其攜帶乘車,並退還票價全數: 
      (1)患重疾、劣疾者。 
      (2)未用籠、簍、網盛裝者。 
      (3)不清潔或易於污損他人、他物者。 
      (4)足以妨害公共衛生及其他旅客安寧或具有侵害性、危險性者。 
      (5)不適宜隨客車運送者
    3. 旅客攜帶小動物,須自備籠、簍、網盛裝,每位購票旅客以攜帶一件且其體積以不超過二十七立方公寸為限。
    4. 旅客攜帶之小動物,應就近置放身邊妥慎照顧,不得放置於座位或行李架上或車廂通道;盛裝小動物之籠簍網,須加防水膠布包紮,以免其排洩物外漏,妨害公共衛生。旅客違反上開情事經站車人員勸阻無效者,得勒令下車其所持客票即行作廢。
    5. 為維視障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之基本權益,不得拒絕視障者攜帶導盲犬,且導盲犬不予收費。

    旅客乘車規定

    1. 搭車時請握穩扶桿、勿隨意走動、勿緊靠車門站立及將頭手伸出車外,下車請提早拉鈴。
    2. 不得無故佔用老殘婦孺專用座位。
    3. 車廂內禁止吸菸。
    4. 遇有緊急事故,請依駕駛人員之引導及操作說明使用安全設備。
    5. 前座乘客請繫安全帶。

    班車行車規定

    1. 班車之行駛之路線、停靠站及行車班距,如路線圖及站牌標示,均按路線行駛、停靠及按時發車。但如遇集會地區、臨時交通管制區致無法通行,機械故障、氣候變化致無法行駛,或其他必要情況,得加以調整變更,並適時於車站或大眾媒體公告。
    2. 班車行至中途非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致不能運送旅客至到達站時,本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旅客願在停行地點下車者,其未經行路段之票價應予退還。
      (2) 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下次班車者,得改搭下次班車。
      (3) 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其他可到達其目的地之班車者,得改搭其他路線班車。
      (4) 旅客願返回原起程站者,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並退還全程票價。
      (5) 退還客票均應由站車人員負責簽字,並註明經過及原因。

    行李攜帶、交運及毀損賠償

    一、    旅客隨身攜帶之行李及小件物品,能置於座位下或行李架上而不妨礙其他旅客者得攜帶上車,不得佔座(佔座酌收半票車資),並應自行照料,本公司不負保管之責。

    二、    旅客交運行李,每件重量不得超過30公斤,體積最大以150立方公寸,長度以行李廂能容納,不妨礙行車安全及旅客上下為限,超過其限制者,得拒絕承運。

    三、    本公司所設行李廂,僅供旅客交運行李使用,不另計費,亦不負任何保管之責任;請自行評估及包裝,以避免造成其他物品損傷(包括旅客行李或公車設備),若有發生碰撞,本公司恕不負責

             自行車規定:(一)摺疊式腳踏車需折疊後;一般自行車必須要能拆解(前後輪拆掉)並以專用車袋裝好

                                     (二)為避免影響其他旅客,請放置行李廂房(低底盤公車空間足夠除外)

    行車事故賠償

    旅客運送遇有行車事故,致旅客傷亡或財物毀損、喪失時,其損害賠償責任,依「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由本公司負責乘客之損害賠償。旅客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依照法院判決之金額賠償。

    誤點處理

    本公司因路阻或其他事故致可能造成之運送遲延(誤點)時,除應立即採行補救措施適時調整接替外,應及時公告旅客週知。前項因故造成運送遲延(誤點)時,得經協議解決相關問題,若協議不成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其他須知

    • 旅客毀損本公司公車及車站及各項設備者,應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 本公司客車上均有標示服務電話,並於車站或客車上置備旅客意見箱以便於旅客申訴或改進服務建議。
    • 本公司服務缺失致造成乘客權益受損,除先由本公司查明改進外,乘客亦得向公路主管機關、消費者保護機關、團體等申訴,俾求衡平合理之解決。